|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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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 河北宇雕起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宇雕起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2%给付原告违约金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保全费24200元、律师费442000元。 五、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诉讼保全保险费24200元、律师费442000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六、驳回原告河北宇雕起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4200元、律师费442000元,共计565745元,由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