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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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纳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智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芯高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纳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芯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4674元; 二、被告深圳市纳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芯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467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不超过本金154674元的30%即46402.2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金芯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4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深圳市纳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