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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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远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的损失房屋损失129070元、评估费8000元,共计13707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13507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以上合计,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137070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天津松远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