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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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杜公酒业有限公司 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89000元; 二、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75965.98元及截止2014年8月20日的利息219021.07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起以2475965.9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344元,由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229元,由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272元,由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181元,由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