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85406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0元,减半收取计967.5元,由被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