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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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金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金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走在原告四川宏图尚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定作产品(2018年5月24日的订单确认的复合双灰20万张、双面高光60万张); 二、被告遵义金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图尚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40308.22元及违约金(以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83元,减半收取12991.5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8991.5元。被告承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