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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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集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 二、***支付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11.16%计算;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74%计算); 三、***赔偿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四、***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