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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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丹霞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5487号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杜文强,系该行负责人。 被告:邯郸市丹霞贸易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孙雷、杜霞、魏玮、康云涛、邯郸市丹霞贸易有限公司、陈紫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星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勇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