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明皇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明皇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北明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