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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大街支行
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华银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3900万元、利息2544408.75元及截止2018年6月20日的罚息12323293.18元,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予以计算支付;

二、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9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833520元及截止2018年6月20日的罚息2256300元,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的罚息以1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予以计算支付;

三、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后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14年10月8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邯郸市华银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邯郸市华银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1585元,由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银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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