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峰峰天天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心医院 大名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共计31910.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4160.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1373元,由原告***负担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