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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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油市明瑞反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明瑞反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付清所欠的货款本金3,336,560.00元、前期逾期付款利息197,093.4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的利息)以及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336,5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