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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
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2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分别以4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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