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 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2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分别以4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