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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932264.86元,并自2013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60000元,并自2013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427228.68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45元(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鉴定费6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40945元,由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由被告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0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