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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083982.47元,并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四、变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164161.18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五、驳回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945元(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鉴定费6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40945元,由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409.45元,由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653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31.9元,由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