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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新疆基钰投资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款6,872,706.02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新疆基钰投资有限公司利息121,704.17元(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6,872,706.02×150天×4.25%/360天),并偿付自2019年12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 三、被告***给付原告新疆基钰投资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以上给付款项,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521.21元(基钰投资公司已预交161,652.44元),由新疆基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3%即112,143.41元,***负担29.7%即47,377.8元,余款2,131.23元本院退还基钰投资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