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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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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乐光农场抱伦区响水水库北侧208.914亩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完毕,并将该208.914亩交还原告海南农垦荣光农场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2018年2月1日起按每年每亩216.00元计算向原告海南农垦荣光农场有限公司支付208.914亩土地使用费至交还该土地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海南农垦荣光农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30000.00元,评估费3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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