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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509.26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509.26元; 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8168.46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4084.23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839.85 元,被告营口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19.93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4元,减半收取9432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负担3400元,原告***自行负担1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