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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812.49元; 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515229.13元在可继承卢祖军遗产(位于潜江市张金镇湖北大道房屋一栋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6元,减半收取计7663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9663元,由原告***负担6663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