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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借款本金1,412,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345,712.34元,合计1,757,712.34元,并给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19元,由被告***、***、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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