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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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 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抗61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住***。 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高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因与被申诉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0民终476号民事判决及(2018)皖10民终476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57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坤 审判员董祝新 审判员袁学梅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旭然 书记员曹海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