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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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玖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玖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1日利息为1120159.75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编号为HT7760030160000065《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继续计付至还清本息时止); 二、被告柳州市玖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诉讼代理费114202元; 三、被告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一至二项还款义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可要求将被告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东泉镇建设路88号(商贸中心)21栋共30宗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柳房权证柳城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及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4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玖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