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 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440911元及利息(以440911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4元,减半收取3957元,诉讼保全费2725元,合计6682元由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