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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92952.86元(含已支付10000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邢台市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6元,减半收取计4283元,被告邢台市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原告***负担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