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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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肇庆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日解除。 二、被告***腾退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蓝塘二路2号(综合楼)第12-13卡商铺并将该商铺返还给原告肇庆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7760元及租金利息(以尚欠的租金7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租金之日止)给原告肇庆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86.18元给原告肇庆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肇庆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2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肇庆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500元,由被告***承担4432元(被告***承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肇庆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