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102000元,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5053.29元(105053.29元-10000元),残疾赔偿金151113.60元[(39549元/年×20年×32%)-102000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14400元(120元/天×120天),住***。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原告***负担181元,被告***负担27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负担1075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应支付404593.89元(120000元+283518.89元+1075元);被告***应支付8800元(6050元+2750元),已付29000元,应返还202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将赔偿款中的384393.89元打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修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闫庄支行6223191100763288的个人账号内,将赔偿款中的20200元打入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城里支行6***的个人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