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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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港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港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运费211600元及利息损失(以211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港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6元,由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