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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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兴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 二、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9日的违约金29217.7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元,由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