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市正昌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欠款86445元,同时以8644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