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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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猗县宏兴运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猗县宏兴运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款34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临猗县宏兴运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