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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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29611.93元; 二、被告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62元,被告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