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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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4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2819.44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负担1518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