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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
瓦房店市中心医院
瓦房店第二医院
济宁腾展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合计38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201658.0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08元;

四、被告济宁腾展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条款第三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9元,由原告***承担5元,由被告***、济宁腾展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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