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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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 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之间的《修正·一品汤城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被告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7,519.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9日开始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192.00元,减半收取1,596.00元,由被告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被告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