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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保证金150000元;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补偿搬迁费用500000元; 三、限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350000元、补偿金7000元,合计357000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7600元,由***负担18300元,***、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300元;反诉受理费8599元,由***、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38元,***负担30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1730元,***、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