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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918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10万元,保全保险费7500元。 二、被告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永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永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凡高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384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7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