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霸州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二、被告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091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被告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