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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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本金3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编号210665103-0063-20191074121《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扣除已给付利息0.1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