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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安久丰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安久丰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276500.00元;

二、、被告台安久丰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欠租金2276500.00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该租金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总金额以682950.00元为限);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台安久丰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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