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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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久丰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安久丰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276500.00元; 二、、被告台安久丰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欠租金2276500.00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该租金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总金额以682950.00元为限);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台安久丰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