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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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图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昌泰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昌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6元,由被告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