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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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损失4469717.32元”; 二、维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维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973298.6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973298.6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法院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438元,由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