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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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欣翔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欣翔钢铁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87858.94元(包含货款600364.22元、违约金54494.72元、律师代理费损失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