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归还透支本金12289.98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上述应付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