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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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 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7414790.1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开支的律师费70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南京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63153327.22元本金及该款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以及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288元,由原告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7元,由被告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5781元,被告***、南京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