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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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京清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4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234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未付款409880元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未付款414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3元,由第三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