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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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比须包材有限公司 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惠比须包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加工定制承揽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惠比须包材有限公司预付款11.5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惠比须包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按预付款11.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1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记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记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惠比须包材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2660元,反诉受理费13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