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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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东台市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1137.29元,其中返还***垫付的1358.73元(已扣减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计6550元),返还第三人东台市人民医院垫付的111599.97元(此款汇至东台市人民医院,账号:11×××7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台支行),返还紫金财保公司垫付的45089.45元,实际应赔偿给原告43089.14元(已含应由***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计6550元,此款汇至***银行帐户,帐号:62×××60,开户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鉴定费4339元,合计65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扣减交原告,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