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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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友和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珙县友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工矿企业购销合同》; 二、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珙县友和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41500元。 三、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珙县友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货款34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开始计算,以月利率0.35%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退还货款,则利息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1元,由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