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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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市双日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华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1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华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苏州市双日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若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