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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112.8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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